居住在浙江杭州的杨女士与她的母亲,白天在家里整理房间,于是将一些收拾出来的衣物以及被单拿去清洗。
洗完后由于被单与衣物的数量过多,再加上那天的太阳非常大,所以母亲与杨女士就将衣物和被单拿上他们所居住的那栋楼的楼顶晾晒。
母亲与杨女士觉得正值梅雨季节,晚上可能会下雨淋湿被单衣物,于是她们赶忙跑到天台上去收衣物被单,不然真的下起雨的话她们就白洗了。
但由于晚上太黑了,天台上又没有灯,她们两人只能靠手机那点微弱的灯照亮前方的路。她们两人小心地走在路上,生怕一个不注意就摔倒了。
可是,她们还没有意识到真正的危险的来临。因为平常天台上基本不会有人,再加上到了夜晚,于是天台上细小的声音也会听得十分清晰。
母亲隐约听到一阵又一阵的喘气声,母亲以为是天台上还有别人,于是拿起手机往四周照了照,女儿也紧跟着母亲。
突然,在母亲照射的地方,有四只看起来凶神恶煞的狗冲着杨女士冲过来,杨女士被吓到了,愣在了原地,这时母亲反应飞快,一把推开了女儿,导致四只恶犬全部向母亲扑去。
它们狠狠的撕咬着母亲,而女儿十分无措,这时发现有个女人站在附近,面无表情的看着这一切,而这个冷漠的女子就是这几个狗的看管者。
杨女士快急哭了,让那个女子快去制止那几只狗,可那名女子却视若无睹,还用十分冷漠的语气回道:“这几只狗的行为又不归我管,而且我也管不了。”。
杨女士愤怒的说你这么做难道你不怕我去告你吗?可是那名女子竟然用不屑的语气说:“你去告啊,我不怕你。”?
女儿赶紧跑出天台,拨打了110和120的电话。警察赶来后立刻营救杨女士的母亲,可到了现场发现地上不仅全是血,还有因失血过多而休克的杨女士的母亲。
而且杨女士的母亲不仅身体上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心理上也留下了深深的阴影。想必作为女儿的杨女士也是如此。
经过调查发现,这四只狗的看管者李某也是同小区中的住户,她是一名兽医,而这四条狗最初的主人都不是她,是这些狗原来的主人由于无力再饲养这些狗,从而把这些狗交给了李某饲养。
这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这些狗确实不是十分听话的,它们的原主人也难以承担饲养它们的职责。所以既然李某接受了饲养这几只狗的责任,那么她更加要承担起管教好自己的狗的职责。
可是,在没有想清楚自己是否有能力饲养好狗的时候,还是不要盲目的决定,避免后续发生麻烦,这不仅对狗本身不公平,对其他人的人身安全也会有威胁。
据小区的其他居民表示,李某经常在楼下遛狗时不栓狗绳,许多小朋友甚至许多家长都对其饲养的狗感到害怕。
李某除了不栓狗绳之外还无证养狗。经过调查,李某饲养的狗都是没有相应的狗证的。这不禁令人怀疑她作为一名兽医的专业素养。而且这不禁让人怀疑李某是否给狗注射过应该注射的疫苗。
还有,在此次事件中,致杨女士母亲受伤最严重的一只狗为斗牛犬。而这种狗在我国是明令禁止饲养的。
后来杨女士要求李某对其未看管好自己的狗从而造成杨女士母亲严重受到伤害的行为负责,进行相应的赔偿。
可是李某却丢给杨女士仅3000元,表示这就是自己所给的赔偿金。这是多么荒谬的行为啊。这3000元连杨女士母亲的医疗费都不够,更别说什么精神损失费了。
后来,在杨女士的再三沟通下,李某仍表现出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最后,杨女士决定通过寻求法律的手段让李某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能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又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很明显,在这起事件中,李某没有对自己代为照看的四只狗采取安全措施,结果造成了杨女士母亲的受伤。
并且也可以看出,杨女士的母亲完全是无端被四只狗撕咬的,此前杨女士的母亲都未看到狗,是狗突然向其母女二人扑来,故不存在事先挑逗狗对其进行伤害的行为。
而且作为狗的饲养者,李某一定是有能力可以控制自己的狗的,在那样的情况下,李某应当积极作为,制止狗的恶劣行径,而不是在一旁看热闹。
虽然,李某未做出伤害杨女士及其母亲的实质伤害行为,但她不作为的行为更为可恨,那些狗对杨女士母亲造成的伤害并没有什么不同。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所饲养的斗牛犬属于我国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这种狗本就生性凶猛,如果不加以好好看管,势必会出现可怕的后果。
综上,李某的行为分别涉及到《民法典》第1245、1246以及1247条的相关规定。李某需要对之前所说的“你去告啊,我不怕你”等蔑视法律的话付出相应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女士虽然主观上是放任那四只狗伤害杨女士及其母亲的,但是李某并不存在故意指使、挑逗自己的狗去攻击杨女士母亲的行为,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必须承担杨女士母亲的所有医疗费,包括相关的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以及后续所需的康复费用等,当然,还要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并且,李某无证养狗以及不栓狗绳的行为将会被罚款。而且还应当补齐相应的养狗手续,遵守饲养宠物相应的法律法规。
尽管大家都意识到不看管好宠物可能会导致危险出现的严重性。但是这类的事情却并没有减少。所以应当加大对饲养宠物是否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监管与监督。
还有,作为狗主人而言,你既然决定饲养这只宠物,你就有义务看管好宠物,不让宠物乱伤害别人,且做好相应的饲养宠物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