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已发布,城区区域范围划分、养犬规定、处罚标准等内容,详见正文。
为规范我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定南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三、中心城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在中心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人应当于2024年11月3日前将犬只迁出中心城区,逾期未迁出的,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处置。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一)部门城区派出所负责中心城区犬只登记、养犬证(携带身份证、《疫苗证》、两张两寸犬只照片办理)审核发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发的治安纠纷调解、治安案件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佰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处二佰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
(二)城管部门负责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犬类禁入标志,对携带犬只进入该场所的行为进行劝阻、曝光,对街面、道路等其他场所携犬未束犬链的行为进行劝阻、曝光,对携带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等监管工作,做好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审查合格的动物诊疗机构做好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工作,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六)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的,视为无主犬只,由和城管部门负责捕捉,捕捉后交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收容或无害化处理。
(七)各部门接到、报案、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予以受理,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八)历市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网格责任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基层组织以及志愿者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及宣传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中心城区街面上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无证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处置;政府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积极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定南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已发布,城区区域范围划分、养犬规定、处罚标准等内容,详见正文。
定南县城区养犬管理通告为规范我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定南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已在中心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人应当于2024年11月3日前将犬只迁出中心城区,逾期未迁出的,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处置。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一)部门城区派出所负责中心城区犬只登记、养犬证(携带身份证、《疫苗证》、两张两寸犬只照片办理)审核发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发的治安纠纷调解、治安案件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佰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处二佰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
(二)城管部门负责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犬类禁入标志,对携带犬只进入该场所的行为进行劝阻、曝光,对街面、道路等其他场所携犬未束犬链的行为进行劝阻、曝光,对携带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等监管工作,做好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审查合格的动物诊疗机构做好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工作,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六)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的,视为无主犬只,由和城管部门负责捕捉,捕捉后交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收容或无害化处理。
(七)各部门接到、报案、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予以受理,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八)历市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网格责任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基层组织以及志愿者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及宣传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中心城区街面上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无证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处置;政府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积极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