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阳发布《关于加强主城区限养犬只管理的通告》,对限养区范围、限养犬只主要品种、养犬人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及违反处罚等予以明确。
资阳市主城区(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犬只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包括城市(城镇、街道办)、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码头、车站等。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者非法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由机关进行查处,并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三)饲养犬只未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出售或者运输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性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养犬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养犬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责任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养犬人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养犬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携犬外出时,必须给犬类系犬链或犬绳(长度不超过1.5米),由成年人牵领,必要时应戴嘴套;携犬出户须携带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五)犬只不得散放,遇犬应当远离人群,防止惊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遛犬者不得携犬群聚,避免犬类争斗乱叫和犬病相互传染。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出现犬类咬伤、抓伤他人等情况,责任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损失。
(八)交易犬类应当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交易和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兜售犬类。
(九)合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寄养、美容、护理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类扰民、影响环境卫生。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成都本地宝】,在聊天对话框回复关键词【狗证】即可查看获取成都狗证电子办理/查询/年检入口、办理材料+办理流程等指南、及禁养犬名单、查看养狗规定、处罚等信息。
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大邑县城市建成区域内限养犬只的通告来啦,包括限养区域、限养犬种、限养详细规定等。
成都本地宝为您带来成都各区县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名单。包含成都各区县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地址电话以及能不能进行伤口处理、疫苗注射以及免疫球蛋白注射。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派出所申请年检。逾期未年检的,注销《养犬登记证》。
目前全成都范围实行电子犬证,不用办理纸质犬证,网上就能办,进入公众号“蓉城犬管”,点击“犬只管理”,在线填写申请表即可。
4月10日成都市局在官网发布《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跟之前的政策比有什么变化呢?
成都养狗限养区指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全域和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建成区。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成都市犬只限养区域为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
4月10日成都市局在官网发布《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要点为养犬划分限养区和非限养区、养犬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等。
注意啦,成都养犬条例可能有新调整,4月10日成都市局在官网发布《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导语】:近日,资阳发布《关于加强主城区限养犬只管理的通告》,对限养区范围、限养犬只主要品种、养犬人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及违反处罚等予以明确。
资阳市主城区(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犬只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包括城市(城镇、街道办)、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码头、车站等。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者非法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由机关进行查处,并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三)饲养犬只未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出售或者运输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性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养犬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养犬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责任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养犬人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养犬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携犬外出时,必须给犬类系犬链或犬绳(长度不超过1.5米),由成年人牵领,必要时应戴嘴套;携犬出户须携带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五)犬只不得散放,遇犬应当远离人群,防止惊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遛犬者不得携犬群聚,避免犬类争斗乱叫和犬病相互传染。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出现犬类咬伤、抓伤他人等情况,责任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损失。
(八)交易犬类应当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交易和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兜售犬类。
(九)合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寄养、美容、护理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类扰民、影响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