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中旬以来,县局组织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活动,组建12支文明养犬巡查小分队,对遛犬不拴绳、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通过规范养犬行为、强化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市民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为全县人民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生活环境。
行动中,民警深入商业大街、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等重点路段,以及住宅小区、公共广场、公园、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对携犬出户不按规定使用束犬绳(链)或嘴套等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巡查,对城区禁养的大型犬只进行清理整顿,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群”。截至目前,现场责令整改不牵绳溜犬等不文明行为34起,捕捉、收容流浪犬6只。
为从源头管控违规养犬行为,灌南对城区18家宠物店进行拉网式摸排,查纠安全隐患,逐一落实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同时,采用发放《文明养犬倡议书》、张贴《县城区禁养犬品种及禁养区范围的通告》《关于规范城区养犬工作的通告》、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引导居民安全、文明养犬,共发放倡议书3000余份。(王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盲人饲养导盲犬和军犬、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不按规定使用束犬链(绳)或者嘴套的,由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